議案屆次別 |
議案-第2屆第4次 |
大會類別 |
定期會 |
審查會別 |
財經 | 案號 |
1 |
提案類別 |
議員提案 |
來文日期 | |
來文字號 | |
提案單位/人 |
谷暮.哈就 |
連署人 |
陸美祈、呂維胤、李退之、王錦德 |
主旨 |
有關臺南市政府各機關接受中央各部會專案補助或國營事業捐助回饋之經費,建請同意由市府先行墊支,再彙案補辦預算乙案,敬請審議。 |
說明 |
一、依「直轄市及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四十四點規定,於法定預算以外所墊付之款項,除1、配合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之有關支出、2、國家經濟上遭逢重大變故、奉上級政府指示必須配合辦理之有關支出、3、因災害必須緊急支付之工程或救濟支出,得就其墊付款先行支用外,其餘應先專案送請各該級立法機關同意後,始得支用。 二、因中央核定之計畫型專案補助以及國營事業同意捐助之回饋金核定期程不一,部分墊付案無法於議會開議期間送請本會審議,致無法動支,影響補、捐助計畫案之執行。查臺北市及高雄市分別於92年及104年取得市議會正式函文同意,若屬中央各部會全額補助或國營事業捐助回饋經費,可由市府先行動支再彙案補辦預算。 三、爰為免墊付案未及提送審議至影響補助計畫執行,建請同意市府就中央各部會專案補助或國營事業捐助回饋之經費,可先行墊支,再彙案補辦預算。 四、中央部會專案補助經費若需本府配合款,且需併同辦理追加預算者,仍循先送本會審議程序辦理。 |
辦法 |
審議通過後,有關中央各部會專案補助或國營事業捐助回饋之經費,由市府先行墊支,再彙案補辦預算;中央各部會專案補助經費若需市府配合款,且需辦理追加預算者,仍循先送本會審議程序辦理。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
審查意見 |
照案通過。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6/12/23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發文日期 | 2016/12/27 |
發文字號 | 南議財經字第1050009053號 |
辦理情形 |
一、106年1月6日府財務字第1051336778號函知各機關單位議會決議,以及相關案件辦理程序。 二、本案已辦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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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附件一 |
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