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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屆次別 議案-第1屆第8次 大會類別 定期會
審查會別 教育案號 8
提案類別 議員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蔡玉枝
連署人 李文正、林宜瑾、李坤煌、陸美祈、杜素吟、李退之、王定宇、趙昆原、蔡育輝、蔡淑惠、林慶鎭、郭秀珠、曾王雅雲
主旨 建請加速審議「臺南市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自治條例」乙案。
說明 為落實《憲法》、《憲法增修條文》與《原住民基本法》等相關法規關於積極保障原住民族各族群母語之發展,特別於昔日欠諸妥適之語言政策乃至本土母語受到邊緣化逼迫之窘境,尤以國內政治、社會、經濟、文化權力結構關係影響,相較其他台灣語言,原住民族各母語之確保與振興,即為刻不容緩之重大議題。
惟查關於如何確保《原住民基本法》第七條、第九條之原住民族母語發展與傳習,中央政府迄今並未制訂相關專法。退萬步言,即令原民會有專法,臺南市亦不容退縮而不為規定。且按《地方制度法》之立法精神與宗旨觀察,縱有中央立法,地方政府亦非即不能按區域之特性為更優惠或前進之基準。徵諸臺南市雖非傳統官定之「原住民地區」,但自十七世紀荷人建城設治以來,台南地區即為台灣原住民(含平埔)各族群熙來攘往之所在,嗣而又為各族群交易、墾殖之居所,較諸全國各縣市,更當率先制訂尊重族群多元之相關法規政策之領導前鋒,以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為首,帶動臺南市各族群母語積極發展之風。為此,參照及比較現行各相關法規有關原住民族語言發展之範例、以及海外各先進國家語言權及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的內涵與趨勢,擬具「臺南市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自治條例草案」(如附件),建請大會審酌通過。
辦法 如案由。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一、與9號案併案處理。
二、「臺南市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自治條例」與「臺南市原住民民族教育自治辦法草案」,請市府相關局處盡速整合協調後,擬訂自治規則,於第2屆第1次定期大會送本會審議。
大會決議日期2014/10/22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發文日期2014/10/24
發文字號南議教育字第1030006905號
辦理情形 本府已依決議內容將「臺南市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自治條例」與「臺南市原住民民族教育自治辦法草案」整併,擬具相關草案陳核中,俟完成行政程序後,依法制作業辦理。
議會附件一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