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屆次別 |
議案-第1屆第7次 |
大會類別 |
定期會 |
審查會別 |
民政 | 案號 |
4 |
提案類別 |
議員提案 |
來文日期 | 2014/7/1 |
來文字號 | 府社助字第1030610163號 |
提案單位/人 |
王峻潭 |
連署人 |
林宜瑾、曾王雅雲、梁順發 |
主旨 |
建請市府修正災害救助辦法,除水淹50公分硬性規定外亦應放寬認定增加其他特殊個案,如土埋農舍、包裝場、資材室等真實案例。 |
說明 |
一、左鎮區二寮里、澄山里、草山里、岡山里屬於白堊土地質,因汛期來臨時大雨沖刷土石易鬆動,土石流經常灌進屋內,淹水雖未達50公分以上,但土石流已埋沒屋內一切,更造成巨大的財務虧損。山區位處偏鄉,本就容易發生山崩土埋等土石流災情,鑑請相關局處正視此案並提出因應辦法。 二、依台南市災害救助辦法第三條第五項,住屋淹水達50公分以上方有災害現金救助,但淹水雖未達50公分以上,因土石流灌進屋內亦屬確切天災橫禍,更是不可抗拒之外來因素,鑑請有關單位研議訂定出合乎市民期待的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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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
如案由。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議辦理。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4/6/20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發文日期 | 2014/6/26 |
發文字號 | 南議民政字第1030004037號 |
辦理情形 |
依據臺南市政府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府社助字第1030610163號函復:一、查總統府101年11月28日令修訂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條規定,土石流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該會依據本法第48條99年3月9日修訂頒布「土石流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前開標準第3條規定災害救助種類為人員死亡、失蹤、重傷之救助、安遷之救助、住屋之受災救助、農田魚塭之受災救助。 二、本府業於100年6月21日頒訂臺南市災害救助辦法,供各區公所據以辦理。前開辦法第3條規定災害救助種類為死亡救助、重傷救助、失蹤救助、安遷救助、住戶淹水救助。倘本市民眾住屋因雨水及泥土沖蝕導致民宅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即可依本市災害救助辦法核予安遷救助補助。102年康芮颱風來襲後,官田及左鎮區各1戶有上開災情致住屋毀損不堪居住申請安遷救助案,經由區公所申請本市災害救助之安遷救助予以補助。 三、由於本市災害救助辦法與中央所訂之土石流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補助項目有所重疊,本局將儘速檢討並研修將災區民眾住屋土石流救助納入本市災害救助辦法,俾提供市民更妥善之災害救助。 四、另就貴席所提將土埋農舍、包裝廠、資材室納入災害補助乙案,因其均未納中央法規補助項目中,將於中央召開之相關會議中向中央提出修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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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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