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情形 |
本案經市府106年4月14日府水保字第1060382989號函復: 一、有關議員建議事項,本府水利局已於106年1月23日至現地勘查,現況公館坑野溪尚無施設護岸,少部分區段因豪雨造成土石流失,所需經費共2,188萬8,000元整,各工程概述如下: (一)「東山區東原里公館坑(1)野溪改善工程」:建議新建護岸長400公尺、高5.5公尺,固床工21座,所需經費計需1,374萬3,000元整。 (二)「東山區東原里公館坑(2)野溪改善工程」:建議新建護岸長30公尺、高5.5公尺,固床工4座,所需經費計需123萬2,000元整。 (三)「東山區東原里公館坑(3)野溪改善工程」:建議新建護岸長200公尺、高5.5公尺,固床工11座,所需經費計需691萬3,000元整。 二、本工程尚符合「臺南市政府辦理水土保持工程審查作業要點」,且提案案件係屬整治工程,為妥運用本府編列有限預算財源,有關本案工程建議案將錄案視符合公眾使用、公共安全、土地同意使用及災害急迫性等條件,統籌納入年度預算並依排定優先順序研議辦理。 三、承蒙貴席對於本市東山區東原里公館坑野溪未施設護岸之關切,本府至為感謝,尚請不吝賜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