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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屆次別 議案-第2屆第7次 大會類別 定期會
審查會別 工務案號 2
提案類別 議員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蔡育輝
連署人 洪玉鳳、王家貞、李中岑、林美燕
主旨 請市府將鹽水區月津港親水公園水環境及雙星拱月建築設施之周邊土地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以帶動區域發展,提升經濟產能。
說明 一、 鹽水月津港親水公園『水環境』建設等,將投注6億多元經費進行公18-3、18-5、公4、公5之開闢並串聯環狀水域,鹽水區將因此提升觀光經濟價值,亟需將公園周邊土地同步進行變更,讓周邊土地能蓋民宿、咖啡餐廳,帶動地區區域發展與人口之提升。
二、 市府將鹽水區朝觀光發展方面建設,月津港親水公園水域串連成為綠色水岸後,將帶動觀光人潮與經濟效益,為老鎮帶來新商機,周邊土地應同步進行檢討鬆綁,以開發民宿、餐廳、住宅區等商機需求,讓鹽水再次恢復榮景,提升人口密度。
辦法 如案由。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大會決議日期2018/5/25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發文日期2018/6/4
發文字號南議工務字第1070003746號
辦理情形 本案經市府107年6月7日府都規字第1070633095號函復:
一、有關鹽水月津風華、雙星拱月等建設涉及之公2、公4、公18-3、公18-5、公19等公園用地 (公5非施作範圍),其現行土地使用分區於公2、公4、公5、公19等周邊已為住宅區土地,依現行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住宅區得作為商店(1樓、地下1樓,樓地板面積500平方公尺以內)、飲食店(1~2樓、地下1樓,樓地板面積300平方公尺以內)。
二、公18-3周邊土庫聚落包含非都市土地之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都市計畫農業區之建地目,其中乙種建築用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得作日用品零售及服務設施,都市計畫農業區之建地目如符合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1樓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
三、另依本府觀光旅遊局101年2月8日公告,鹽水地區屬於民宿管理辦法有關民宿設置規定之「偏遠地區」,於都市計畫住宅區及農業區土地、非都市土地之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其建物用途為住宅或農舍,皆可依民宿管理辦法提出申請設置民宿。
議會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