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情形 |
本案經市府103.11.14府交停字第1031084424號函復: 一、依據貴會103年10月27日南議保安字第1030007150號函辦理。 二、本府交通局停管中心收費員計157人,收費管理員計25人,屬其他按月、按日、按時或按件計酬之臨時人員,皆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投保,並得依規定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等。 三、查「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其已針對因公傷殘死亡者明定慰問金發給標準及申請程序等規定,續以99年11月22日考試院考臺組一字第09900090971號、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09900283372號令修正第十條條文,敘明其他按月、按日、按時或按件計酬之臨時人員亦比照規定發給慰問金。 四、基於上述規定,倘本府交通局停管中心收費員執行開單勤務致受傷、殘廢或死亡者,除可申請勞保給付外,亦適用慰問金發給辦法得申請慰問金發給。 五、次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新北市政府交通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目前皆無再針對收費員加保團體意外險,惟考量收費員執行勤務開單收費,往返穿梭市區道路,偶遇天候或路況不佳狀況,導致交通事故發生風險較高,為保障收費員工作安全,本府交通局刻正評估增保團體意外險之可行性。 ----------------------------------------------- 本案經市府104.05.29府交停字第1040507090號函復: 一、本府交通局停管中心收費員計157人,收費管理員計25人,屬其他按月、按日、按時或按件計酬之臨時人員,皆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投保,並得依規定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等。 二、查「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其已針對因公傷殘死亡者明定慰問金發給標準及申請程序等規定,該辦法第10條條文,並已敘明其他按月、按日、按時或按件計酬之臨時人員亦比照規定發給慰問金。 三、依據本府104年5月19日府人給字第1040481760A號書函,說明二略以:各機關工作危險程度不一,未必均辦理投保意外險;避免各縣市各機關投保額度不同,造成相互比較;經統計辦理投保後,各機關理賠率偏低等理由,爰訂定「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一體適用,以符經濟、公平及整體照護原則。該辦法施行後,各機關學校人員(含臨時人員)執行職務發生死亡、殘廢、受傷意外,均應依慰問金發給辦法發給慰問金,除該辦法所訂之除外規定外,不得再另外投保意外險。 四、基於上述規定,倘本府交通局停管中心收費員執行開單勤務致受傷、殘廢或死亡者,除可申請勞保給付外,亦適用慰問金發給辦法得申請慰問金發給,不再另行投保意外險。 ------------------------------------------------- 惟考量收費員執行勤務開單收費,往返穿梭市區道路,偶遇天候或路況不佳狀況,導致交通事故發生風險較高,為保障收費員工作安全,本府交通局評估增保團體意外險之可行性,本案經簽會勞工局、人事處、財政處及主計處,人事處、財政處與主計處等意見一致,表示收費員仍適用「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故不得額外投保,本案本府將併同相關相同業務性質情形通案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