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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屆次別 議案-第1屆第8次 大會類別 定期會
審查會別 保安案號 3
提案類別 議員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唐碧娥
連署人 侯澄財、蔡蘇秋金、郭國文、李退之
主旨 建請市府修正台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草案)第四條,以維護公共安全。
說明 建請市府修正台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草案)第四條,更改內文為:「本市建築物於辦理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時,有關用電所裝置之線路、變壓器及開關等用戶用電設備如有變更或增設,其設計、監造應依電業法相關規定由依法登記執業之電機技師或電器承裝業辦理;其工程應交由合格電器承裝業承裝、施作及裝修,申請人並應向當地電業提出變更或增設用電申請。」
辦法 如案由。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大會決議日期2014/10/22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發文日期2014/10/27
發文字號南議保安字第1030007181號
辦理情形 本案經市府103.11.03府消預字第1031027406號函復:
一、依據貴會103年10月27日南議保安字第1030007181號函辦
理。
二、本府將於近期召開跨局處會議商討臺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四條條文,分析修正之效益及是否符合安全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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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經市府103.12.02府消預字第1031153170號函復:
一、依據貴會103年10月27日南議保安字第1030007181號函辦
理。
二、本府業已於103年11月24日召開修正本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四條跨局處會議,各相關業管局處於會議中討論分析修正之效益及是否符合安全之要求後,並經主席裁示及決議事項如下:
(一)議員提案擬修正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四條條文中,其對象由「各類場所」修改為「建築物」,恐非現行行政組織所能負荷,並不妥適。
(二)議員提案擬修正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四條條文中,將「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予主管機關」之文字刪除,恐造成無法有效管理,違背現行規定並不適宜。
(三)另外,向當地電業提出申請(台電)之行政流程冗長耗時部分,請相關業管單位協調台電,儘速縮短流程。
(四)現行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四條並不逾越或違反電業法相關規範,修法時機應為當初法規訂定錯誤或無法執行時始得為之。
綜合上述各點,現行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四條不予修正。
議會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