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情形 |
依臺南市政府107年6月5日府社身字第1070629169號函復: 本府就「建請調高身心障礙津貼補助」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目前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金額: (一)列冊低收入戶: 1、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月補助新臺幣8,499元。 2、輕度身心障礙者:每月補助新臺幣4,872元。 (二)列冊中低收入戶: 1、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月補助新臺幣4,872元。 2、輕度身心障礙者:每月補助新臺幣3,628元。 (三)符合最低生活費2.5倍者: 1、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月補助新臺幣4,872元。 2、輕度身心障礙者:每月補助新臺幣3,628元。 二、截至107年3月底止本市補助33,908人,佔身心障礙總人口數34.88% 107年 3月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最低生活費2.5倍 榮民 合計補助人數 4,653人 1,972人 27,127人 156人 33,908人 (其中原住民共113人)
三、補助金額之調整之法源依據: (一)按衛生福利部訂定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補助金額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 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 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 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二)另依行政院主計總處105年1月6日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上漲3.65%,爰自105年1月1日起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每 人每月補助由新臺幣3,500元、4,700元、8,200元,調整為新 臺幣3,628元、4,872元、8,499元。 四、本局作為: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規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金額係依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並每4年調整1次,倘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本局將於中央適當會議,反映身心障礙者對調整補助金額之心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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