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情形 |
臺南市政府106年7月10日府財稅字第1060727633號函覆: 本府就「請市府比照鄰避設施減免使用費比率方式,減免殯儀館及飛機場周遭房屋稅與地價稅,請專案辦理並開說明會說明。」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房屋稅部分。 (一)依目前房屋稅條例規定,尚無因鄰避設施,其周遭房屋得以減免房屋稅;且房屋標準價格評定3要件:房屋標準單價表、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表、房屋路段等級表,其中房屋路段等級表,係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訂定標準,故鄰避設施周遭房屋路段等級原評定標準就相對較低。 (二)本市近年調整房屋路段等級表係參考土地公告現值評定,地政局辦理土地地價調查時,已有考慮嫌惡設施因素,殯儀館及飛機場周遭房屋路段等級並未調高。 二、地價稅部分: 依目前土地稅法規定,尚無因鄰避殯儀館及飛機場設施,其周遭土地得以減免地價稅;惟地價稅之課徵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7條規定係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之,關於鄰避殯儀館及飛機場設施,周遭受其影響之土地,因事涉公告地價,本府財政稅務局會依財政部賦稅署82年6月21日台稅三發第821489350號函釋規定,將本案情況副知地政局作為下次重新規定地價時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