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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屆次別 議案-第2屆第7次 大會類別 定期會
審查會別 臨時動議案號 2
提案類別 臨時動議
來文日期2018/6/21
來文字號府財稅字第1070703051號
提案單位/人 邱莉莉、陳文賢、呂維胤、唐碧娥、劉正昌、蔡旺詮、王錦德、陳怡珍、李文正、王峻潭、陸美祈、陳秋萍、侯澄財、吳通龍、楊中成、陳金鐘、林志聰、谷暮.哈就、林志展、蔡蘇秋金、賴惠員
連署人
主旨 建請市府編列特別預算補助108年房屋稅由65%調整至81%的稅金,以符合法令規定之方式,減輕市民租稅之負擔,避免衝擊民眾生活。
說明 臺南市政府於105年重行評定房屋標準單價,公告房屋稅於106年、107年、108年逐年由54%、65%調整至81%,雖然是依據房屋稅條例與審計處逐年對臺南市政府審核之建議,但根據107年4月房屋轉移量來看六都均下降,臺南市首次下跌跌幅16.6%,可見107年調整漲至65%已經夠了,居住正義已見成效。主計處4月發布臺南市房屋租金持續上揚,可見房屋稅調漲轉嫁不利弱勢,而且近幾年薪資所得與總體經濟成長率脫鉤,更是雪上加霜。
唯房屋標準單價經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公告三年依法必須待108年重行評定,然107年7月起即將適用108年度的房屋標準單價課徵房屋稅,為體恤民眾之負擔考量及總體經濟環境,建請市府於符合法令之規定下,應編列特別預算補助明年調漲之16%,以減輕市民租稅之負擔,避免衝擊民眾生活。
辦法 建請市府編列特別預算補助108年房屋稅由65%調整至81%的稅金。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大會決議日期2018/5/25
大會決議 照案通過。
發文日期2018/6/4
發文字號南議議事字第1070004110號
辦理情形 本府就「建請市府編列特別預算補助108年房屋稅由65%調整至81%的稅金,以符合法令規定之方式,減輕市民租稅之負擔,避免衝擊民眾生活。」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 房屋稅條例第11條規定於90年6月修正為房屋標準價格每3年應重行評定1次,故本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決議,自90年7月1日起建築完成的房屋適用重行評定之標準單價。本市房屋標準價格經重行評定並公告自105年7月1日施行,適用106至108年期開徵之房屋稅核計,沒有對以前年度已核課之房屋稅再予重新認定與補徵,是現行課稅事實的變更,沒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也沒有退稅的疑慮。
二、 經分析本市房屋稅納稅結構,因房屋標準單價調整而稅額增加之前一百名納稅人,大多為企業法人及少數資產雄厚的自然人,其107年增加稅額合計約6,800萬元,占全市107年增加稅額2.45億比率約27.8%,若採行補助房屋稅之方式,大多數補助金額都進入企業法人口袋,反而一般自然人每戶約只補助幾百元至幾千元,並不公平,爰經研議尚不宜編列預算補助。
議會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