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屆次別 |
議案-第2屆第7次 |
大會類別 |
定期會 |
審查會別 |
臨時動議 | 案號 |
1 |
提案類別 |
臨時動議 |
來文日期 | 2018/6/13 |
來文字號 | 府財稅字第1070677229號 |
提案單位/人 |
蔡育輝、張世賢、林全忠、盧崑福、洪玉鳳、林美燕、王家貞、曾培雅、林燕祝、蔡玉枝、蔡淑惠、謝龍介、李中岑、李坤煌、杜素吟、林阳乙、許至椿、曾順良 |
連署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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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建請房屋稅徵收不應回溯90年7月1日以後,且106年、107年多徵收稅金應退回百姓,108年房屋稅應凍漲。 |
說明 |
一、回溯違法。 二、違法多徵收稅金理應退回百姓。 三、在違法情形下,108年房屋稅應凍漲。 四、市府應馬上召開不動產評議委員會臨時會因應。 |
辦法 |
如案由。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
審查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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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決議日期 | 2018/5/25 |
大會決議 |
照案通過。 |
發文日期 | 2018/6/4 |
發文字號 | 南議議事字第1070004107號 |
辦理情形 |
一、 房屋稅條例第11條規定於90年6月修正為房屋標準價格每3年應重行評定1次,故本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決議,自90年7月1日起建築完成的房屋適用重行評定之標準單價。本市房屋標準價格經重行評定並公告自105年7月1日施行,適用106至108年期開徵之房屋稅核計,沒有對以前年度已核課之房屋稅再予重新認定與補徵,是現行課稅事實的變更,沒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也沒有退稅的疑慮。 二、 調整舊屋標準單價,係基於租稅負擔公平,新舊房屋均享受公共建設服務,不因新舊房屋而有不同的待遇,並避免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僅相差1天,因適用不同的標準單價,致每年應繳納稅額差距極大,產生一刀切之不公平現象。 三、 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1條及財政部90年10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00455793號令規定,房屋標準價格除依條文列示每3年評定1次外,並未規定可另依不同標準於評定後未滿3年時重行評定,故需至108年始得重行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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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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