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屆次別 |
議案-第2屆第7次 |
大會類別 |
定期會 |
審查會別 |
法規 | 案號 |
1 |
提案類別 |
議員提案 |
來文日期 | |
來文字號 | |
提案單位/人 |
蔡育輝 |
連署人 |
林阳乙、林美燕、張世賢、王家貞、林燕祝、盧崑福、曾培雅、李坤煌、林炳利、蔡玉枝、李中岑、郭秀珠、 |
主旨 |
增訂「臺南巿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一條文,敬請審議。 |
說明 |
一、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原子塵、放射能容許量有明確規範,但民眾對於進口核災區的食品仍有安全疑慮。例如,美國聯邦食品藥物署 (FDA) 就對日本核災區14個縣發佈進口警示,得採取嚴格管制,「毋須檢測即可扣押」。 二、核災區食品含有銫-137、碘-131等放射性物質,長期食用遭放射性物質污染食物會引發人體重大危害,增加罹患白血病及癌症機率,本巿食安自治條例對核災污染食品相關管理付之闕如。因此,本市應採取積極作為以守護本市市民及下一代之健康,宜制定日本食品於本市流通之條件及其核災五縣所產食品不得於本市流通之規定。 三、本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有修正之必要,爰擬具增訂本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第七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四、草案(含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增訂後條文)如後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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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
經大會決議後,送巿府公布施行。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
審查意見 |
一、不予通過。 二、贊成通過議員:洪玉鳳議員。 反對通過議員:蔡旺詮議員、賴惠員議員、 林宜瑾議員。 不表示意見 :許至椿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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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決議日期 | 2018/5/25 |
大會決議 |
修正原審查意見為照案通過。 |
發文日期 | 2018/6/4 |
發文字號 | 南議法規字第1070004071號 |
辦理情形 |
107年8月3日府衛食藥字第1070835144號函復。 二、業於107年7月9日依規定函報行政院核定。 三、行政院於107年8月7日院臺食安字第1070028684號函,表延長核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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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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