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屆次別 |
議案-第2屆第3次 |
大會類別 |
定期會 |
審查會別 |
法規 | 案號 |
1 |
提案類別 |
議員提案 |
來文日期 | |
來文字號 | |
提案單位/人 |
蔡育輝 |
連署人 |
曾順良、林美燕、許至椿、王家貞、張世賢、洪玉鳳、梁順發、郭秀珠、盧崑福、蔡淑惠、杜素吟、林燕祝、蔡玉枝、蔡秋蘭、李中岑、李坤煌 |
主旨 |
增訂「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第十七條之一條文,敬請審議。 |
說明 |
一、 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動物用藥已有明確規範,但民眾仍舊擔心身體健康受到影響。據高雄榮總醫院台南分院醫師指出:瘦肉精不只影響心血管疾病,國外動物實驗顯示,還可能讓思覺失調症、躁鬱症病情變重,甚至提高癌症轉移風險達22倍;本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應特別增列豬肉產製品瘦肉精不得檢出規定,向市民宣示本市維護豬肉瘦肉精不得檢出決心,維護確保市民食安健康。 二、 為嚴格禁止瘦肉精豬肉產製品侵害本市民眾食安健康與工作權益,本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應增訂「於本市販賣之國內外豬肉產製品,不得檢出瘦肉精」暨違反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之罰鍰,爰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第十七條之一條文。 三、 檢附增訂「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第十七條之一條文」條文草案總說明、條文草案對照表、增訂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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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
經大會決議通過後,送市府公布施行。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
審查意見 |
第十七條之一罰鍰金額,處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修改為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送大會討論。 |
大會決議日期 | |
大會決議 |
一、 於下次會再行審議。 二、 請衛生局針對蔡育輝議員所提增訂條文是否與中央法令牴觸等詳盡說明,並於下次會開議前提送書面說明於本會。 備註:係經第2屆第7次臨時會第2次會(105年8月23日)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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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
發文字號 | |
辦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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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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