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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屆次別 議案-第1屆第6次 大會類別 定期會
審查會別 工務案號 122
提案類別 議員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王峻潭
連署人 侯澄財、陸美祈、莊玉珠 王錦德、邱莉莉
主旨 建請臺南市政府比照雲林縣政府訂定之「雲林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針對蔡榮坤先生「台2046K+220~47K+390段拓寬工程因路面提高致使其住宅低窪造成損害」一案,提出相關賠償估驗審查,以提供公路總局作為相關補償之依據。
說明 一、蔡榮坤先生「台2046K+220~47K+390段拓寬工程因路面提高致使其住宅低窪造成損害」一案自發生迄今已十餘年,然因原臺南縣政府暨臺南市政府並無相關補償辦法之訂定,迄今尚未辦理相關補償事宜。
二、經查雲林縣政府之「雲林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三項:「建築物無法檢具合法證明文件者不發給補償費,但需地方機關得自行斟酌財力狀況及實際情形發給救濟金。」及第十條第二項:「因公共工程施工,改變地形環境,至毗鄰基地建築物一樓地面與側溝高程差距達四十公分以上,且其坡度大於六分之一時,依下列標準查定補償;…。第二款:室內淨高超過二一0公分,僅補償地面工程費。」建請臺南市政府比照該辦法,提出相關賠償估驗審查,以提供公路總局作為相關補償之依據。
三、未來建請臺南市政府針對類似因公共工程施工改變地形環境,致使路面提高造成住宅低窪損害之賠償,訂定出相關賠償辦法,以維護民眾身家財產的權益。
辦法 一、如案由。
二、針對類似因公共工程施工改變地形環境,致使路面提高造成住宅低窪損害之賠償,訂定出相關賠償辦法。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大會決議日期2013/12/6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發文日期2013/12/13
發文字號南議工務字第1020011323號
辦理情形 本案經市府103年3月19日府工新二字第1030238369號函復:
一、復 貴會102年12月13日南議工務字第1020011323號函。
二、有關「台20線46k+220~47k+390段,因道路拓寬工程導致
路面提高,致使民宅低漥造成損害」案一節,本府已另案
函復 貴會(詳參工務第118案),後續擬邀集公路總局、
南化區公所及陳情人等召開協調會處裡。
三、另有關「針對類似公共工程施工改變地形環境,致使路面
提高造成住宅低漥損害賠償之相關賠償辦法訂定,以維護
民眾身家財產權益」一節,因涉本府相關自治條例之研擬
與修正,本府工務局將錄案納入後續修正之建議及參考。
議會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