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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屆次別 議案-第2屆第1次 大會類別 定期會
審查會別 建設案號 10
提案類別 議員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全忠
連署人 洪玉鳯、王家貞、林美燕、林燕祝、李中岑、盧崑福
主旨 建請市府單位鋪設農業道路時,放寬農業道路鋪設需3人以上之規定,以利道路完整性及民眾使用之方便。
說明 目前農業道路鋪設需3人以上通行才給予施作,而3人以下則不在施作範圍,由於山區農業道路僅中段較多人通行,而前、後段道路位處偏僻通行人數有時少於3人,礙於現行規定未予施作,以至道路支離破碎難以通行,造成農民通行困難,在考量農民運送農特產品時效性、方便性、安全性及生計問題,請市府在山區道路鋪設時,做整體性鋪設,以利山區農民通行。
辦法 如案由。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大會決議日期2015/8/20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發文日期2015/8/28
發文字號南議建設字第1040004880號
辦理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4.09.09府農工字第1040864968號函復:
一、本府辦理農路修繕作業所維護之農路,係以供公眾使用為前提而辦理改善及維護的既有農路,使其完整通暢為目的,爰以「倛不特定人或三名以上非二親等以內親屬之不同土地所有權人通行」定為供公眾使用之農路。
二、本府財政雖有限,仍為照顧農民農產品運輸,依照農路損壞程度及急迫性,作適當之修繕,以利農民通行,關於道路起迄點僅穿越2筆地號供2位地主使用或僅穿越同一所有權人之農地,由於公眾使用性質不足,囿於經費有限,宜由土地所有權人管理維護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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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04年9月9日府農工字第1040864968號函復。
二、本府財政有限,仍為照顧農民農產品運輸,依照農路損壞程度及急迫性,作適當之修繕,以利農民通行,關於道路起迄點僅穿越2筆地號供2位地主使用或僅穿越同一所有權人之農地,由於公眾使用性質不足,囿於經費有限,宜由土地所有權人管理維護。
三、本府辦理農路修繕作業所維護之農路,係以供公眾使用為前提而辦理改善及維護的既有農路,使其完整通暢為目的,爰以「供不特定人或三名以上非二親等以內親屬之不同土地所有權人通行」定為供公眾使用之農路。
議會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