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情形 |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以107.12.18府教體處全字第1071389902號函復本會: 本府就「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獎金調整」案,敬答覆如下: 一、有關提高身障選手參加運動會獎助金額乙案,說明如下: (一)有關本市身障運獎勵金之核發係依據「臺南市參加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獎勵金發給要點」辦理,該要點已於縣市合併後參酌相關意見研議後,取原臺南縣獎勵金額較優基準再予酌增新臺幣1萬元整。 (二)本府基於鼓勵身心障礙者多走出戶外參與全民運動,爰於訂定時以選手、教練及委員會3者為獎勵對象,核發1至6名名次,破大會及全國紀錄者則另予加發破紀錄獎金,用以鼓勵推廣身心障礙者運動風氣,擴大獎勵對象,相較於其他五都,核發對象及核發名次皆六都之最。 二、考量目前本府之獎勵方式,其獎勵金額度及核發對象皆有提升,已有鼓勵之效,故有關提高旨揭賽事獎勵金乙案,將錄案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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