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屆次別 |
議案-第1屆第1次 |
大會類別 |
定期會 |
審查會別 |
法規 | 案號 |
1 |
提案類別 |
議員提案 |
來文日期 | |
來文字號 | |
提案單位/人 |
盧崑福 蔡淑惠 |
連署人 |
王定宇, 曾培雅, 曾秀娟, 林宜瑾, 林美燕, 蔡秋蘭, 洪玉鳳, 邱莉莉, 王峻潭, 陳文科, 郭清華, 陸美祈, 陳怡珍, 黃麗招, 林慶鎮, 吳通龍, 張世賢, 蔡玉枝, 陳進益, 施重男, 張伯祿, 曾順良, 陳進雄, 林燕祝, 郭秀珠, 杜素吟, 李坤煌, 蔡旺詮, |
主旨 |
建請修改「臺南市議會議員質詢辦法」第三條第二項,如說明四。 |
說明 |
一、原臺南市議會議員質詢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業務質詢各該委員會議員之質詢時間為20分鐘,非該委員會之議員,其質詢時間 為15分鐘,其質詢順序以登記排其順序,但以本委員會議員優先。 二、本會各委員會成員人數不等,多則11人,少則7人,如以平均9人,每人發言20分鐘,計共需180分鐘(3小時),如以9點30分準時開會(中間不休息)亦需至12時30分結束。 三、經本次定期大會各局室業務報告,發現上開辦法不符實際。因不僅該委員會議員出席踴躍,其他各委員會議員亦同。造成其他各委員會議員將於議事廳枯候,不達議事效率。 四、建請修改第三條第二款:業務質詢時各該委員會議員優先第一輪質詢,時間均為10分鐘,第二輪則不分委員會,依議員登記順序質詢,該委員會議員之質詢時間為10分鐘,非該委員會議員質詢時間為5分鐘;如該委員會議員於第二輪質詢中始到場,主席應讓該議員優先於下一位質詢,時間為10分鐘。第三輪以後,依登記順序每一位議員質詢時間均為1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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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
如案由。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
審查意見 |
照案通過。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1/7/11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發文日期 | 2011/7/26 |
發文字號 | 南議法規字第1000010996號 |
辦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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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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