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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屆次別 議案-第2屆第8次 大會類別 定期會
審查會別 財經案號 1
提案類別 市府提案
來文日期2018/7/4
來文字號府主預字第1070714729號
提案單位/人 臺南市政府
連署人
主旨 本市108年度總預算案及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業經編製完竣,敬請 審議。
說明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預算法及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直轄市及縣(市)總預算編製要點、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要點辦理。
二、108年度總預算案部分:歲入預算編列863億1,874萬4千元,歲出預算編列863億1,874萬4千元。
三、108年度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部分:
(一)營業基金部分:本年度本期淨利(稅後)3,250萬3千元。
(二)非營業基金部分:作業基金本年度本期賸餘共49億1,084萬9千元,特別收入基金本年度本期短絀共10億4,301萬1千元。
四、本案業經本府107年7月4日第344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辦法 請 貴會惠予審議。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詳如各委員會聯席審查意見報告書。
大會決議日期2018/10/4
大會決議 修正通過(修正情形詳如復議後大會決議表)。
一、單位預算:
(一)歲入部門刪減6,000萬元,歲出部門刪減10萬6,000元
(刪減情形如下):
歲入原列預算數 : 863億1,874萬4,000元
歲入刪減預算數 : 6,000萬0,000元
刪減後歲入預算數: 862億5,874萬4,000元
歲出原列預算數 : 863億1,874萬4,000元
歲出刪減預算數 :    10萬6,000元
刪減後歲出預算數: 863億1,863萬8,000元
(二)修正通過(修正情形詳如各委員會預算審查明細表p.5、p6)。
(三)收入、支出刪減差額,請市府依法自行調整,俾使收支平衡。
二、附屬單位預算:
各項基金收入、支出均照案通過。
三、主決議:
(一) 市議會:
1、001-26頁,業務費-一般事務費-贈送來訪貴賓、各縣市有關單位人員互訪及本會出國考察拜訪購置贈品等經費預算數新臺幣150萬元,為尊重第三屆議會權限,請第三屆市議會開議後,政黨協商其發放方式有一標準性。
2、001-26頁,業務費-一般事務費-議長盃各種球類、技藝競賽活動相關經費預算數新臺幣3,200萬元,經第三屆市議會宣誓就職後,各政黨討論如何使用,能有一致性標準。
(二)勞工局:
751-27頁,勞安福利-獎補助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計畫-補助勞工團體等相關單位辦理勞工安全衛生輔導工作及職場安全週、健康週健走活動等經費預算數新臺幣80萬元,附加條件:每年必須溪南及溪北地區各辦一場,始得動支,否則保留預算三分之一。
(三)教育局:
1、臺南市體育處202-20頁,獎補助費-政府機關間之補助-預算數新臺幣5,083萬6,000元,附加條件:本筆預算新處長就任前不得動支。
2、臺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第1冊00010-31頁,會費、捐助、 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私校-預算數新臺幣2億9,600萬元,(1) 「計畫內容說明」修正為補助私立幼兒園公幼化經費及育兒津貼等經費。(2)附加條件:明年增加2班公立幼兒園,方可動支本筆經費。
3、其他決議事項:(局本部)
(1)各校對兼任工會理監事之教師不可事先減少授課60節課務。
(2)不得利用0206善款做為市政府配合款。
(臺南市體育處)
體育班選手應比照音樂班、美術班聯展補助之獎勵方式。
(四)農業局:
602-34頁,獎補助費-對國內團體之捐助-補助本市依法設立之動物保護團體辦理動物保護教育宣導、推廣認領養流浪犬貓、流浪動物急難救助及犬貓絕育等相關計畫(採公告方式公開徵選)預算數新臺幣600萬元,針對結紮後之犬貓相關受補助或委託之動保團體及醫院,如發生有照顧不周之處,市府應即與之解約。
(五)經濟發展局:
650-41頁,業務費-國外旅費-赴印尼及加拿大等地推動產業技術交流及投資招商等預算數新臺幣65萬1,000元, 108年度出國考察名單暨考察報告送議會備查。
(六)臺南市警察局:
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及第三分局之建物年齡均已超過30年,又第二分局亦因案件繁重且出入人口眾多,故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應優先針對第一分局、第二分局及第三分局進行建物改建。
(七)交通局:
1、臺南市公共運輸處633-25頁,獎補助費-對國內團體之捐助-補助客運業者發展觀光休閒公車暨營運等相關經費預算數新臺幣441萬7,000元,明年交通局不得編列此筆預算,應由觀光旅遊局編列預算。
2、臺南市停車管理處634-13頁,獎補助費-其他補助及捐助-補助民間設置停車場預算數新臺幣2,500萬元,應開放予全部臺南市之符合條件民間業者均得申請,不得設限於原臺南市特定地點之民間業者始得申請。
(八)工務局:
1、620-65頁,新建工程-設備及投資-北門區永隆溝橋改建工程,預算數新臺幣110萬元,北門區永隆溝橋改建工程須協調當地居民取得共識後,方可辦理。
2、其他決議事項:
(1)請工務局爭取財源徵收開闢佳里區中山路4號公園。
(2)請水利局在107年10月底前分區辦理學甲區、北門區、將 軍區八二三水災檢討改善公聽會。
(3)請水利局於學甲區、北門區、將軍區增置儲備機動性抽水機,以備不時之需。
發文日期2018/10/11
發文字號南議財經字第1070007006號
辦理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以107.12.4府教會(一)字第1071333402號函覆 :
本府就「本市108年度總預算案及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業經編製完竣,敬請審議。」之主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有關主決議(三)教育局部分:
一、有關「臺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第1 冊00010-31 頁,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私校-預算數新臺幣2億9,600萬元,(1)『計畫內容說明』修正為補助私立幼兒園公幼化經費及育兒津貼等經費。(2)附加條件:明年增加2班公立幼兒園,方可動支本筆經費」乙節:
(一)依內政部107年11月27日台內民字第1070083313號函復,「計畫內容說明」修正為補助私立幼兒園公幼化經費及育兒津貼等經費,此決議已變動施政計畫內容,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並增加育兒津貼等經費,核屬增加支出之提議,與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未符。惟依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26點第3款規定(略以),年度進行中,如確因業務需要,必須辦理原未編列預算之業務計畫,應妥適規劃財源,專案報由主管機關(單位)依其所屬分別核轉行政院、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執行。
(二)有關108學年度本市公立幼兒園新增2班始得動支補助私立幼兒園公立化及育兒津貼經費乙節,本局將審慎評估新設(增)園(班)之地點及可行性,以提升本市教保公共化比率。

二、有關「各校對兼任工會理監事之教師不可事先減少授課60節課務」乙節:配合辦理。
三、有關「不得利用0206善款做為市政府配合款」乙節:
(一)依據行政院105年10月20日院臺忠字第1050180948號函釋略以,學校廳舍之重建及受災學生之就學均為災害防救法第36條所提災後復原、重建之一環,倘民間捐款並無指定用途,或僅泛稱用於0206震災,則臺南市政府為受災學生就學所需,而進行受災毀損之校園廳舍重建,當可認為係該法條所稱「與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並無疑義。
(二)本府教育局於0206地震後從校舍受損程度、耐震評估係數及報告、結構安全、土壤液化潛勢等多個面向盤點震後市內國中小老舊危險校舍需拆除重建者,共計24校39棟。這些校舍大多於民國60至70年之間建造,普遍具有結構上的弱點,例如老背少、短柱效應、懸臂式走廊等,其耐震能力已然不足,地震後讓種種不利的情況更行加劇,亟需儘速重建。
(三)綜上,本府對於善款運用於地震後受損校舍重建,係依法專款 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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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經市府108.01.25以府教會(一)字第1080122190號函復:
有關主決議(三)教育局部分:
一、有關「臺南市體育處202-20頁,獎補助費─政府機關間之補助─預算數新臺幣5,083萬6,000元,預算於新處長就任前不得動支」乙節:
本筆預算涉本市多項學校及社會體育正常推動及發展,如:補助學校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含選拔賽)、補助全國運代表隊辦理培訓等經費、補助體育團體代表隊至外縣市參加比賽、舉辦校際體育競賽活動等經費,事涉選手及學生權益重大,預算動支有其時效性,礙難不予動支,以利體育業務推展。
二、有關「臺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第1 冊00010-31 頁,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私校-預算數新臺幣2億9,600萬元,(1)『計畫內容說明』修正為補助私立幼兒園公幼化經費及育兒津貼等經費。(2)附加條件:明年增加2班公立幼兒園,方可動支本筆經費」乙節:
(一)依內政部107年11月27日台內民字第1070083313號函復,「計畫內容說明」修正為補助私立幼兒園公幼化經費及育兒津貼等經費,此決議已變動施政計畫內容,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並增加育兒津貼等經費,核屬增加支出之提議,與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未符。惟依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26點第3款規定(略以),年度進行中,如確因業務需要,必須辦理原未編列預算之業務計畫,應妥適規劃財源,專案報由主管機關(單位)依其所屬分別核轉行政院、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執行。
(二)有關108學年度本市公立幼兒園新增2班始得動支補助私立幼兒園公立化及育兒津貼經費乙節,本局將審慎評估新設(增)園(班)之地點及可行性,以提升本市教保公共化比率。
三、有關「各校對兼任工會理監事之教師不可事先減少授課60節課 務」乙節:
(一)本局於107年9月14日分別核定本市相關教育相關產業工會理(監)事(不含候補理、監事、支會會長等幹部)減授節數如下(其所衍生之代課費由該工會自行支應):
1.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 50節
2.台南市大府城教育產業工會:9節
(二)本局另以107年9月17日南市教課(二)字第1070927601號函轉知所屬各級學校:教師擔任教師產(職)業工會理事、監事,仍應依其基本授課節數排課,處理會務以授課以外之時間為限。
四、有關「不得利用0206善款做為市政府配合款」乙節:
(一)依據行政院105年10月20日院臺忠字第1050180948號函釋略以,學校廳舍之重建及受災學生之就學均為災害防救法第36條所提災後復原、重建之一環,倘民間捐款並無指定用途,或僅泛稱用於0206震災,則臺南市政府為受災學生就學所需,而進行受災毀損之校園廳舍重建,當可認為係該法條所稱「與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並無疑義。
(二)本府教育局於0206地震後從校舍受損程度、耐震評估係數及報告、結構安全、土壤液化潛勢等多個面向盤點震後市內國中小老舊危險校舍需拆除重建者,共計24校39棟。這些校舍大多於民國60至70年之間建造,普遍具有結構上的弱點,例如老背少、短柱效應、懸臂式走廊等,其耐震能力已然不足,地震後讓種種不利的情況更行加劇,亟需儘速重建。
(三)綜上,本府對於善款運用於地震後受損校舍重建,係依法專款 專用。
五、有關「建議體育班選手應比照音樂班、美術班聯展補助之獎勵方式」乙節:
(一)查本市體育班及運動團隊之運作,除每年由中央及地方編列約計2千5百餘萬元之經費於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重點體育團隊培訓及獎勵各級學校聘任專任運動教練經費等項目上予以補助,俾利相關體育團隊之推動經營,有關學校承辦賽事及運動選手參賽方面,亦編列約計1千萬元於單項運動競賽交流、外縣市及國外參賽和補助辦理全市性體育活動,以協助本市各級學校長期發展體育活動,另為激勵優秀選手及教練取得佳績,亦設有體育獎助金鼓勵本市體育表現績優之選手及教練,並針對全中運、全民運、全國運及全障運等全國性綜合運動賽會設置獎勵金制度。
(二)次查藝才班展演係於每學年度由其中1所設有藝才班學校承辦1場大型展演工作,並由教育局於每學年度補助該活動辦理經費,考量藝才班與體育班之運作性質不同,且本市業於體育班及團隊之經營補助、學校之參(辦)賽及教練選手之獎助皆訂有相關配套,評估本案之可行性與必要性尚低,爰暫先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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