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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屆次別 議案-第1屆第7次 大會類別 定期會
審查會別 民政案號 19
提案類別 議員提案
來文日期2014/7/11
來文字號府社助字第1030610160號
提案單位/人 林美燕
連署人 曾培雅、李退之、蔡玉枝、曾王雅雲
主旨 建請社會局加強輔導區公所提高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審核速度及有關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審核案,對申請人及應列計人口之工作收入應依其實際工作收入核算,不可用工會投保薪資核算。至於對於已離婚民眾申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時,對其已離婚之前配偶工作收入應不予核算。
說明 一、各區公所對民眾申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審核速度太慢。
二、民眾在申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時,如果民眾有提出其薪資證明,區公所第一線工作人員對其工作收入之核算應該照其實際薪資證明核算工作收入。
三、民眾主張已離婚無法取得前配偶之工作收入等證明,請依實際個案狀況予以審核。
辦法 如案由。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大會決議日期2014/6/20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發文日期2014/6/26
發文字號南議民政字第1030004041號
辦理情形 依據臺南市政府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府社助字第1030610160號函復:一、貴席提案各區公所對民眾申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審核速度太慢乙節,因案件需仰賴衛生福利部匯入之財稅資料據以審核,查衛生福利部自103年7月1日起將申請案件之財稅查調由每週一次調為每日查調財稅資料,俾利加速相關福利審核速度,本府社會局業函請各區公所配合辦理。
二、有關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申請,其工作收入應依社會救助法第5-1條規定辦理。倘民眾投保職業工會,本府社會局7月4日以南市社助第1030622118號函,請各區公所依法以該職業工會相對應之職業類別經常性薪資核算其工作收入,非以其投保薪資。
三、另已離婚之前配偶工作收入是否計入,應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4款規定辦理,倘民眾因扶養義務人未負扶養義務致生活陷困,可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9款規定請本府社會局派員訪視評估,是否排除應計算人口範圍。
議會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