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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屆次別 議案-第2屆第8次 大會類別 定期會
審查會別 教育案號 29
提案類別 議員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呂維胤
連署人 陳怡珍、蔡育輝
主旨 建議教育局對於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在獎勵金及相關補助費用上應提高獎勵金額度,而其餘補助應以專案處理,建立友善制度,讓好選手可以繼續為南市爭光。
說明 一、臺南身為六都之一,但無論在獎金、硬體設備及相關費用上,都幾乎在六都中敬陪末座。
二、與其他五都相比,以金牌選手來說,臺南市身障選手只有6萬,對照臺北市18萬元、臺中9萬,相差甚遠。
三、就交通、住宿及膳食費用上,臺北、臺中及高雄都是由相關單位專案補助,選手們可無後顧之憂,專心練習準備比賽。
四、臺南在交通方面租用大型車輛最高補助9000元、中型車輛6000元、小型車輛3000元,住宿及雜費方面也各只有400元/日及200元/日。
五、住宿費一日只有400元,在中北部比賽,要找到友善的休息地方本屬不易,加上只補助400元,更是難上加難;應增加經費預算,就獎金方面應提高額度,而其餘補助應以專案處哩,建立友善制度,讓好選手可以無後顧之憂。
辦法 如案由。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大會決議日期2018/11/27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備註:係經第2屆第12次臨時會第1次會(107年11月27日)決議通過。
發文日期2018/12/3
發文字號南議教育字第1070007894號
辦理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以107.12.17府教體處全字第1071390515號函復本會:
本府就「建議教育局對於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在獎勵金及相關補助費用上應提高獎勵金額度,而其餘補助應以專案處理,建立友善制度,讓好選手可以繼續為南市爭光。」案,敬答覆如下:
一、有關本市選手及隊職員對外參加競賽之住宿、交通及膳食等費用補助,係依據「臺南市社會體育團隊參加比賽經費補助原則」,以補助個人方式辦理,惟考量身心障礙選手之交通有其不便性,故予參照「教育部體育署輔導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辦理年度工作計畫經費補助基準」專案核定改以補助交通車費用,以大型車每日每輛最高9,000元、中型車每日每輛最高6,000元及小型車每日每輛最高3,000元予以補助,讓選手及隊職員團進團出,以便隨隊人員得以妥善照顧選手。
二、有關提高身障選手參加運動會獎助金額乙案,說明如下:
(一)有關本市身障運獎勵金之核發係依據「臺南市參加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獎勵金發給要點」辦理,該要點已於縣市合併後參酌相關意見研議後,取原臺南縣獎勵金額較優基準再予酌增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整。
(二)本府基於鼓勵身心障礙者多走出戶外參與全民運動,爰於訂定時以選手、教練及委員會3者為獎勵對象,核發1至6名名次,破大會及全國紀錄者則另予加發破紀錄獎金,用以鼓勵推廣身心障礙者運動風氣,擴大獎勵對象,相較於其他五都,核發對象及核發名次皆六都之最。
三、為給予選手更完備之照顧,權衡資源分配及合理運用,於撙節經費之原則下,有關身心障礙運動選手之獎勵金及相關補助費將依當年度預算情形錄案研議。
議會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