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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屆次別 議案-第1屆第4次 大會類別 定期會
審查會別 教育案號 6
提案類別 議員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洪玉鳳
連署人 蔡育輝、蔡淑惠、賴惠員、王峻潭、李退之、謝財旺、林全忠、邱莉莉、謝龍介、盧崑福、李坤煌、陳進益
主旨 建請市府擬訂「專業體育老師申請調入本市辦法」,以建立適才適所制度。
說明 一、教育是犧牲奉獻,有教無類,教其識、育其心……。學校體育老師在以引導學生體育競技上的規範和開發、培養具有體育潛能的人才,故有別一般學術領域。
二、對於體育分類更有如牛毛般之細,以球類而言,棒球、手球、足球、籃球、乒乓球等等,其基本丟、推、拋、拍、投、捕、攻、守之動作要領與規則皆有其專業技能。舉例:臺北市的一所重點發展學校籃球老師因家庭因素欲與本市一所棒球重點發展學校老師互調,但兩造之專業又如何來帶領該校球隊?
三、綜觀前開所述,建請市府擬訂「專業體育老師申請調入本市辦法」,以建立適才適所制度。
辦法 如案由。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大會決議日期2012/12/4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發文日期2012/12/13
發文字號南議教育字第1010011265號
辦理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2年1月3日以府教小(一)字第1011064409號函覆本會在案︰
主旨:有關 貴席於臺南市議會第1屆第4次定期大會提案建請本府擬訂「專業體育教師申請調入本市辦法」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臺南市議會第1屆第4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教育第6號案決議辦理。
二、有關教師申請外縣市介聘作業係依教育部當年度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辦理,該要點適用於所有縣市,依該要點第7點規定略以:
「教師申請介聘應以教師合格證書資格申請介聘科(類)別,若同時具有不同教師合格證書者,最多可申請原服務同一教育階段三種介聘科(類)別,惟如非現應聘任教科(類)別,須有該介聘科(類)別專長教師證後同級公立學校該科(類)別最近三年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申請介聘教師在調出
時,以原服務學校聘其擔任之科(類)別供其他教師調入。因此,教師參加調動須依其教師證,現行國小教師證僅分為普通班及特教班二種,國中則因分科教學具有體育專長教師證。
三、依前述規定,國小尚無法規可規範專長教師調入本市,僅得依其所持有教師證進行調動,另本府教育局將依 貴會決議提報本案至102年度臺閩地區教師介聘籌備會議研議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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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2月22日將召開102年度臺閩地區教師介聘籌備會議,本府教育局已提案,將於會中進行討論。
議會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