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屆次別 |
議案-第2屆第7次 |
大會類別 |
定期會 |
審查會別 |
建設 | 案號 |
7 |
提案類別 |
議員提案 |
來文日期 | |
來文字號 | |
提案單位/人 |
蔡育輝 |
連署人 |
林慶鎭、林志聰、洪玉鳯、劉正昌、王家貞、謝龍介、李中岑、林美燕、李坤煌、蔡淑惠、曾順良、林炳利、許至椿、林阳乙 |
主旨 |
請市府對零售市場攤舖位使用費核算之土地公告現值、市場建築物當年現值、人口密度比調整權數等事項,修定「臺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費收費辦法」並溯自107年4月1日起施行。 |
說明 |
一、縣市合併後,台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制定「臺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費收費辦法」後,二次修正發布,惟均未能就本市人口密度比調整權數暨租金折算,適宜制定;請市府能依東區人口密度比調整權數以1.1計算租金收費方式,按人口數等同比例換算鹽水市場人口密度比調整權數為0.039,以符比例原則。 二、參照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營運期間:按國有出租基地租金計收標準六折計收。目前台北市、桃園市等人口集中繁華都市,公有市場也都是採租金計收標準六折計收;是以修定「當年市場土地公告現值百分之三加市場建築物當年現值百分之六為總價」,可讓傳統公有市場更有競爭力,活絡市場經濟。 三、縣市合併前,原台南縣甚多傳統公有市場改建是由原攤位民眾以贊助金方式捐建,合併後市府制定「臺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費收費辦法」未就公有市場改建歷史淵源充分審視,尊重原承租攤商權益,實有再次修定「臺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費收費辦法」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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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
如案由。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
審查意見 |
照案通過。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8/5/25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發文日期 | 2018/6/4 |
發文字號 | 南議建設字第1070003995號 |
辦理情形 |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7.06.19府經場一字第1070657840號函復: 本府就「請市府對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費核算之土地公告現值、市場建築物當年現值、人口密度比調整權數等事項,修定「臺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費收費辦法」並溯自107年4月1日起施行」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有關「臺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費收費辦法」之修正案,本府針對本辦法之使用費核算基準、人口密度比區間及其調整權數、使用費調整幅度區間、使用費調整期間等修正方向業已研擬修正草案中。 二、貴會議席關心市政熱忱,本府併予致謝。 |
議會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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