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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屆次別 議案-第1屆第3次 大會類別 定期會
審查會別 法規案號 5
提案類別 市府提案
來文日期2012/2/1
來文字號府民自字第1010060862號
提案單位/人 文化局
連署人
主旨 為承接古都歷史特色,打造本市文化首都之美名,特依地方制度法,制定「臺南市歷史街區振興自治條例」,以妥善保存歷史街區風貌,活化再造歷史文化空間,並期以振興地方文創產業。茲將該草案印附,敬請 審議。
說明 一、臺南市自開臺以來即為都市發展之先驅及歷代府城所在地,在當時係文教經濟中心,負有此種歷史淵源之臺南市,便有臺灣文化古都及臺灣漢文化起點之美名,而都市、聚落之發展亦以此為中心,逐漸推展擴及至周邊地區。
二、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來,原臺南縣、市合併升格改制為臺南市,其中,正因歷史發展之淵源,本市周邊聚落及商圈之發軔均為全臺之先,該等歷史街區地理與人文環境資產之豐富性、獨特性、歷史性及不可替代性,均使本市具有發展為文化首都之潛質。
三、惟文化資產保存法等中央法規之定義及機制,無法因應落實推展本市獨特之歷史街區政策,為加強歷史街區之保存、再現古街歷史風華、振興街區產業、形塑具有歷史特色之市容景觀,並在承接古都歷史特色的同時,以國際城市之格局及觀點替本市注入新元素,打造本市文化首都之美名,爰制定本自治條例,草案請詳附件。
四、本案業經100年12月8日第46次市政會議市政會議通過,敬請 貴會審議。
辦法 敬請 貴會審議同意本自治條例,同意後依地方制度法辦理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及條例發布事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一、併案討論
二、依市府、郭國文議員及法規委員會101年5月29日意見修正後之版本討論,再修正第七條(修正內容詳附表一)。
三、完整版本請參閱附件一。
四、修正通過
大會決議日期2012/6/6
大會決議 一、本案併郭國文議員提案-法規2號案。
二、第七條修正為:主管機關應於歷史街區劃定公告前舉行公聽會,聽 取歷史街區範圍內所在地居民之意見。
三、餘照審查意見修正通過(修正內容詳大會決議-附表1)。
發文日期2012/6/22
發文字號南議法規字第1010010740號
辦理情形 1.本自治條例業經本府於101年7月11日以府法規字第1010563947A號令公布,並於101年7月18日以府文建字第1010578461號函請文化部轉行政院備查。
2.文化部並於101年8月21日以文源字第1012030397號函表無意見轉陳行政院。
議會附件一 下載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