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


議案屆次別 議案-第1屆第7次 大會類別 定期會
審查會別 建設案號 5
提案類別 議員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李退之
連署人 賴惠員、陳怡珍、蔡秋蘭、陳秋萍
主旨 針對新營第二市場攤商與市政府間之爭議及法律關係釐清前,凍結新營第二公有零售市場拆除、相關土地租用及變更使用分區等預算。
說明 一、臺南市政府與新營第二市場重整自救會,雙方就第二市場拆除亦或是改建之議題存在極大的意見分歧與爭議。
二、針對第二市場用地使用分區與未來規劃,請市場處與都市發展局必須採納、考慮攤商與周邊市民的意見,並向決策長官反映。
三、市場處提出之攤商安置方案明顯不具可行性。
四、新營第二市場拆除後使用目的與原徵收目的不符,具爭議性,且攤商現有租約、攤位地上權或承租關係相關疑義,在第二市場攤商與市政府間之法律關係釐清前,相關單位必須暫緩所有對第二市場之任何處置。
五、綜上所述,敬請本會決議,於新營第二市場攤商與市政府間之爭議及法律關係釐清前,凍結新營第二公有零售市場拆除、相關土地租用及變更使用分區等預算。
辦法 如案由。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大會決議日期2014/6/20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發文日期2014/6/25
發文字號南議建設字第1030003830號
辦理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3.07.21府經場二字第1030608426號函復:
一、依據貴會103年6月25日南議建設字第1030003830號函辦理。
二、市場預算資金凍結後之影響:
﹝一﹞本年度﹝103年﹞無編列新營第二市場拆除等相關費用。
﹝二﹞本市場103年度預算金額187萬餘元,項目包含支付私有土地租金﹝約120萬﹞、房屋稅及地價稅﹝約50萬﹞、水電費及業務費等,其中又以支付土地租金、稅金占總預算金額90%為最大,倘凍結是項預算,無法繳納土地租金,若地主要求返還土地,攤商須立即撤離,因此現階段仍依本府既定政策處理。
-------------------------------------------------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3.07.29府都規字第1030693292號函復:
一、新營第二公有零售市場於民國45年即已興建營運,主要市集活動區域,以交通台為核心,交通台之西側為新營第一市場,沿復興路及長春街發展為傳統市集,成功街處為第二市場,為舊稱「夜市」之處,兩處市場涵蓋及周邊之範圍,為目前新營區歷史悠久且為主要之傳統市集所在,然而都市逐漸往東、北側發展之後,第二市場逐漸面臨建物老舊、機能老化、商業據點轉移、公共服務設施缺乏等問題。
二、本府都市發展局刻正辦理變更新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作業,考量第二市場建物年久失修腐蝕傾毁,且多為木造建築恐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又該市場鄰近已有第一市場,且據本市市場處表示新營地區未來已無設立傳統市場需求,故於本次通盤檢討予以檢討變更為商業區並以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提供適當公共設施用地,除改善都市環境景觀外,同時活化土地利用並帶動周邊商業發展。
三、有關該市場用地之變更方案,後續將提請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又新營區第二市場重整自救會及攤商曾多次向本府提出陳情意見,將於市都委會審議時,邀請該自救會及攤商列席說明充分表達意見,俾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
四、至第二市場之攤商後續安置方案,將由本市市場處持續與攤商溝通協調。
五、承蒙貴會對於新營區發展之關切,本府至為感謝,尚請不吝賜教。
-------------------------------------------------
1.新營第二市場自103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公告在案,本府與攤商使用契約已於103年3月31日屆滿,未再簽訂契約,倘原使用人自103年4月1日起仍繼續使用市場攤鋪位未遷出者,將收取使用補償金。
2.本府經發局已與新營第六市場(民有市場)經營者取得連繫,並預計於103年7月底召開媒合會議,媒介攤商與經營者針對承租攤位細節進行討論。
3.新營第二市場公有土地計有延平段469、470、479、491、492、500、514、515等8筆地號,其中470、491、492地號係為徵收取得(58年2月12日);其餘地號為買賣取得(57年1月29日)。按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規定,原土地所有權人照原徵收補償收回土地,須於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20年內,向該管直轄市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並須符合第9條相關要件。次查,本市場於民國45年間興建使用迄今,徵收土地亦依原徵收計畫使用,其徵收土地作市場使用其目的已成就,條件若成就,則土地徵收後買回權之效力即歸消滅。
4.市場預算資金凍結後之影響:
(1)本年度(103年)無編列新營第二市場拆除等相關費用。
(2)本市場103年度預算金額187萬餘元,項目包含支付私有土地租金(約120萬)、房屋稅及地價稅(約50萬)、水電費及業務費等,其中又以支付土地租金、稅金占總預算金額90%為最大。
-------------------------------------------------
依決議辦理
議會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