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按「直轄市總預算案,直轄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送達直轄市議會。直轄市議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審議完成,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由直轄市政府發布之。」「直轄市總預算案,如不能依第一項規定期限審議完成時,其預算之執行,依下列規定為之:一、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二、支出部分:(一) 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科目,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二) 前目以外之科目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三、履行其他法定義務之收支。四、因應前三款收支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覈實辦理。」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臺南市政府依上揭規定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將地方總預算送達本會,倘臺南市政府未如期將地方總預算案送達本會,本會根本無從審議,本會既無從審議,臺南市政府即不得依前揭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3項規定,動支任何預算。 三、因此,臺南市政府如未如期提送105年度地方總預算予本會審議,建議函請行政院要求臺南市政府不得動支任何預算,如有違背應依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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