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本府現行組織規程經行政院依「地方制度法」第62條第5項訂定發布,並自99年12月25日生效,惟依「地方制度法」第62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政府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直轄市政府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直轄市議會同意後,報行政院備查;……」,復查「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3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政府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各該直轄市議會通過後,報行政院備查;……」,爰依上揭規定制定本府組織自治條例暨編制表草案,以符法制。 二、本次制定要點如次: (一)本自治條例之法源依據及本府之權限及職掌。 (二)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及副秘書長之職權及職務。 (三)本府置參事、技監、顧問、參議及消費者保護官等職務。 (四)本府所設之九個一級單位、十八個一級機關、得設二級機關、任務編組及訂定各區公所組織規程之依據。 (五)直轄市長因出缺、停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之代理。 (六)本府市政會議之成員及其議決事項之範圍。 (七)本府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事宜及本自治條例之施行日期。 三、本案因時間緊迫,業經100年5月4日簽准。 四、檢陳本府組織自治條例暨編制表草案制定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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