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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屆次別 議案-第2屆第6次 大會類別 定期會
審查會別 法規案號 2
提案類別 市府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臺南市政府(水利局)
連署人
主旨 為明確劃分本府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之管理機關,併新增罰則以維護下水道之合法、正常使用,擬具「臺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謹請 貴會同意,敬請 審議。
說明 一、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前於105年查核臺南市纜線使用收費及管理情形,列有建議事項:部分業者違規使用纜線,未訂定處以罰鍰之罰則,難以導正違規行為,建請研訂相關管理規範,有效管理纜線暫掛失序情形(附件1)。爰修正「臺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俾有效管理雨水下水道遭未申請管線隨意穿越及纜線暫掛失序情形。
二、 為本市「臺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后:
(一) 增訂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業務權責機關必要時得委任或委託區公所或所屬下級機關(構)辦理。(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 增訂雨水下水道纜線暫掛之使用費及管理事項,依臺南市雨水下水道暫掛纜線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三) 增訂違反第十條規定之相關罰鍰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四) 增訂違反臺南市雨水下水道暫掛纜線管理辦法第三條及第十條規定之相關罰鍰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五) 原法規第十六條作條次調整,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三、 本案業經本府106年10月11日第311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辦法 請 貴會同意本府「臺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俟審議通過後續報行政院核定作業。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一、修正通過
二、修正草案對照表第二條說明欄內容增列第五款,國宅社區基
地內公下水道之興建、管理、維護、清疏等事宜,依修正後之
本條各項規定,由權責機關辦理之。
大會決議日期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修正通過。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辦理情形 行政院107年1月24日院臺建字第1070002418號函復在案:「所報修正「臺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一案,茲據內政部函以,本案因部分機關仍需時日研提意見,致彙整耗時,須較長時間審查,爰依地方制度法第32條第3項但書規定延長核定期限,特先復請查照。」
議會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