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屆次別 |
議案-第2屆第6次 |
大會類別 |
定期會 |
審查會別 |
教育 | 案號 |
29 |
提案類別 |
議員提案 |
來文日期 | |
來文字號 | |
提案單位/人 |
林宜瑾 |
連署人 |
林志展、邱莉莉、劉正昌、王錦德、李文正 |
主旨 |
代理教師聘期僅10個月,每年固定暑假毫無薪資收入,建請教育局給足代理教師薪資,不應剝削。 |
說明 |
一、市府下轄學校代理教師聘期僅10個月,每年固定被強迫休兩個月的無薪假,使得代理教師不僅一到暑假就失業,甚至出現聘期外要到校提供勞務的情況。 二、教育局應比照教育部精神,至少針對「再聘」的代理教師,已實質工作一年且寒暑假都到校幫忙等,就給足全年薪資,不應剝削。 三、為確保學生受教品質,政府應改善代理教師的待遇,讓代理教師不必為生計奔波苦惱,即便寒暑假期間同樣能協助校務、進修研習、備課議課及輔導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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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
如案由。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
審查意見 |
照案通過。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7/11/29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發文日期 | 2017/12/7 |
發文字號 | 南議教育字第1060008340號 |
辦理情形 |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6年12月19日府教課(二)字第1061313314號函覆本會在案︰ 本府就「代理教師聘期僅10個月,每年固定暑假毫無薪資收入,建請教育局給足代理教師薪資,不應剝削」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2條規定略以:「代理教師: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二、依前揭規定,代理教師之本職工作係代理編制內教師所遺之課務,因暑假期間並未有學生到校上課,爰無課務可代理。因此,本市代理教師之聘期均依實際開始上課日(開學日)起至隔年7月1日止。但代理教師若有在聘期外時間(如暑假)到校工作之事實,則依據相關規定按日發給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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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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