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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屆次別 議案-第2屆第1次 大會類別 定期會
審查會別 保安案號 6
提案類別 議員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唐碧娥
連署人 侯澄財、陳金鐘、郭國文、劉正昌
主旨 建請交通局替騎車收費員投保意外險,保障收費員的安全。
說明 騎車收費員穿梭於車陣中相當危險,但是市府卻未替收費員們保險,因此建請交通局替騎車收費員投保意外險,保障收費員們的安全!
辦法 如案由。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大會決議日期2015/8/20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發文日期2015/8/28
發文字號南議保安字第1040004905號
辦理情形 本案經市府104.09.10府交工停字第1040867964號函復:
一、本府交通局停管中心收費員計157人,收費管理員計25人,屬其他按月、按日、按時或按件計酬之臨時人員,皆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投保,並得依規定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等。
二、查「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其已針對因公傷殘死亡者明定慰問金發給標準及申請程序等規定,該辦法第10條條文,並已敘明其他按月、按日、按時或按件計酬之臨時人員亦比照規定發給慰問金。
三、依據本府104年5月19日府人給字第1040481760A號書函,說明二略以:各機關工作危險程度不一,未必均辦理投保意外險;避免各縣市各機關投保額度不同,造成相互比較;經統計辦理投保後,各機關理賠率偏低等理由,爰訂定「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一體適用,以符經濟、公平及整體照護原則。該辦法施行後,各機關學校人員(含臨時人員)執行職務發生死亡、殘廢、受傷意外,均應依慰問金發給辦法發給慰問金,除該辦法所訂之除外規定外,不得再另外投保意外險。
四、基於上述規定,倘本府交通局停管中心收費員執行開單勤務致受傷、殘廢或死亡者,除可申請勞保給付外,亦適用慰問金發給辦法得申請慰問金發給,爰不再另行投保意外險。
議會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