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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屆次別 議案-第2屆第2次 大會類別 定期會
審查會別 財經案號 2
提案類別 議員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李坤煌
連署人 蔡秋蘭、蔡育輝
主旨 建請市府准予讓售都市計畫內農業區,地目”建”之畸零土地予持有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之鄰地所有權人,以保障民眾權益,促進地方發展。
說明 一、依現行市府規定,農業區土地不予標售或讓售。
二、但依臺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六章第四十九條第一款可供建築使用之土地及市有房屋,在非公用不動產出售範圍內。
三、都市計畫內農業區,面臨已開發完成之計畫道路,且地目為”建”。依建築法及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第三十條之規定,比照住宅區可供建築使用。
辦法 市政府工務局應准予核發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且相關管理機關應依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及五十一條等相關規定,讓售與鄰地所有權人。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函請市府研議辦理
大會決議日期2015/11/5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發文日期2015/11/12
發文字號南議財經字第1040007740號
辦理情形 台南市政府101年11月16日府工管一字第1041135570號函覆:
本府就「建請市府准予讓售都市計畫內農業區,地目”建”之畸零土地予持有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之鄰地所有權人,以保障民眾權益,促進地方發展」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按「臺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第3條規定:「本規則所稱基地面積畸零狹小,指基地深度或寬度未達附表一規定。前項附表一之其他使用分區不包括都市計畫內農業區、保護區及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農業用地。但依獎勵投資條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產業創新條例開發之工業住宅社區,依附表一之甲、乙種建築用地及住宅區規定辦理。」,都市計畫區內農業區既非屬前開畸零地之範疇,爰不適用核發公有畸零地合併證明書,合先敘明。。
二、貴議會建議說明第4條本府准予讓售都市計畫內農業區,地目”建”之畸零土地予持有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之鄰地所有權人一案,雖無適用法規,本府工務局仍將向申請民眾臨櫃或電話說明。
三、另其餘建議事涉本府農業局、都市發展局、財政處,副本請前開各單位依權責函復。
議會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