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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屆次別 議案-第3屆第2次 大會類別 定期會
審查會別 法規案號 1
提案類別 議員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郭信良、陳昆和、蔡秋蘭、蔡蘇秋金、方一峰
連署人 林炳利、洪玉鳳、曾信凱、李文俊、張世賢、林阳乙、趙昆原、郭鴻儀、劉米山、李偉智、李啟維、黃麗招、吳禹寰、鄭佳欣、蔡淑惠、Ingay Tali穎艾達利、周奕齊、蔡旺詮、林美燕、曾培雅、陳秋宏、許又仁、沈家鳳、周麗津、吳通龍
主旨 制定《台南市設置地面型太陽能光電設施審查自治條例》,請審議。
說明 台南市的綠能發展乃引領全國再生能源發展實績與相關法規之關鍵指標,然而目前地面型光電設置機制欠缺考量環境與社會檢核的選址程序,引發排擠生態環境與農漁產業的爭議,導致本市與國家光電計畫進展遲滯。
經提案人溝通了解確知,Google等國際大廠並不希望所購買的光電在日後爆發綠色衝突事件,且台鹽綠能等綠能業者、農漁民、村里長、民間團體也都認同須建立明確的選址機制,才能解決當前綠能發展之僵局,加速本市綠能發展。
為促進綠能發展對環境保護及農業發展之助益,加速太陽光電設置,爰提案本議會訂定《台南市設置地面型太陽能光電設施審查自治條例》,建立明確的選址機制,引導光電計畫在規劃前期就去到「對」的地方,以加速光電推展速度。
辦法 本條例草案將責成台南市府成立審查委員會,協助市府辨識區位課題、審核地面型光電計畫之區位適宜性。完成區位辨識後,即可銜接相關局處既有的光電設置核可程序。本草案共分為總則、檢核及審查、罰則、附則共四章,計二十條,其要點如下:
一、 揭示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主管機關及相關名詞定義。(草案第一條至第三條)
二、 明訂審查委員會之組成與職責。(草案第四條)
三、 台南市政府應建立公開之環境人文保留區及生態資料庫,以供業者及審查委員會進行區位辨識所需之科學資料。(草案第五條)
四、 明訂業者所提檢核書應記載事項、生態及人文保護對策、於農業用地設置之補充記載事項、公聽會後補充事項及處理原則。(草案第六條)
五、 明訂地面型光電之設置原則,維持原地形地貌及適當日照穿透,設置於農地者須符合農委會相關規範。(草案第七條)
六、 法定保護區及保留區內,不得設置地面型光電。(草案第八條)
七、 結合農漁業經營之綠能設施應與原農業經營者簽訂合作或租賃契約。(草案第九條)
八、 明訂選址機制中應備之公民參與及資訊公開辦法。(草案第十條至第十一條)
九、 主管機關應審查檢核書,並於光電設置過程與完成後進行檢核追蹤,設置單位應依檢核書內容與審查結論切實執行。(草案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
十、 設置單位未依規定施工、未提出相關資料等情節,由主管機關予以裁罰。(草案第十五條至第十六條)
十一、 於農業用地設置地面光電設施者,應依本條例及農委會相關辦法辦理。(草案第十七條)
十二、設置單位繳交審查費及委託辦理等事項。(草案第十八至第十九條)
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12/6
審查意見 108.12.6審查意見:
本案自治條例於下次會期再討論。
其他事項:1.林美燕議員於108年12月2日以書面提出撤銷連署。
2.108年12月2日於召開「臺南市設置地面型太陽能光電設施審查自治條例」草案條文協調會議討論時,蔡蘇秋金議員口頭撤銷共同提案,劉米山、沈家鳳及陳秋宏議員口頭撤銷連署,因不符法制,經主席裁示不列入會議決議,併說明之。
3.以上兩點向大會報告。
大會決議日期
大會決議 108.12.10大會決議:
一、本案於下次會審議。
二、請臺南市政府在台61線以東,儘速規劃一座面積20公頃以上的地面型太陽能光電設施設置示範區,設置區底下儘量尋找有養殖漁業的場所,尤其是有養殖文蛤、虱目魚及草蝦為宜,經過一段時間的實際設置後,讓本市民意代表及地方民眾瞭解,太陽能光電設施設置,是否會影響地方養殖業,以安民心。
三、請臺南市政府,針對目前申請太陽能光電設施設置的公司行號或申請人,其案件請臺南市政府審慎評估,方能加以審查。

本會於108年12月24日以南議法規字第10800025352號行文市府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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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第3屆第3次定期大會第一次會議(109年4月30日)會議決議如下:
(一)本案保留,俟中央完成太陽光電環境與社會檢核機制後再繼續審議。
(二)本自治條例通過前,臺南市政府應嚴格禁止審查台61線以西任何太陽能板設置之申請。
(三)上次會二讀會決議,請市府於台61線以東,儘速規劃成立一座面積20公頃以上的地面型太陽能光電設施設置非範區,併請市府輔導業者,於架構完成後檢視是否完全符合民眾需求,以安民心,期許整體太陽能板產業於本市正當發展,成為該產業最具規模的地區。

本會於109年7月15日以南議法規字第1090005866號行文市府在案。
發文日期2020/7/15
發文字號南議法規字第1090005866號
辦理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9年8月11日以府農漁字第1090862852號函復本會在案︰
主旨:檢送本府對貴會第3屆第3次定期會第1次會議(109年4月30日)會議決議「請貴府嚴格禁止審查台61線以西任何太陽能板設置之申請,並於台61線以東,儘速規劃成立一座面積20公頃以上的地面型太陽能光電設施設置示範區」案書面答覆1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貴會109年7月15日南議法規字第1090005866號函辦理。
本府就「請貴府嚴格禁止審查台61線以西任何太陽能板設置之申請,並於台61線以東,儘速規劃成立一座面積20公頃以上的地面型太陽能光電設施設置示範區」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府配合國家再生能源政策及落實農地農用原則,推動「養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施專案(漁電共生)」專區設置,對於漁電共生專區設立審查,謹守三個優先原則:分別是生態優先、生存優先和意願優先;强調必需達成養殖、創能與環境的三贏局面。
二、現行「養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施專區劃設」,分為二階段執行;第一階段係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9條規定,由符合提送資格之單位,擬具專案計畫建議書,報本府主管機關;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布「養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施專案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規定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後再召開「專案計畫審查委員會」審議,最終再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核定「漁電共生」專區;第二階段則針對專區內個別魚搵,設置太陽光電容許使用審查;本府將會更嚴謹把關,未達標準不容許設置,以確保養殖效益、漁民權益、污染防範及生態永續,俾兼顧經濟與環境平衡發展。
三、本府於七股區下山子寮段360-7地號等24筆土地共計約95公頃,輔導劃設「養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施專區」依據「養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施專案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規定進行初審,函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已完成核定,未來將儘速辦理專區第二階段綠能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為「漁電共生」之示範場域,期讓各方關心太陽能光電設施設置於農業用地之經營模式,於養殖、創能與環境三方之間的相互影響,以實際的經營績效解除大眾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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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9年8月24日以府經能字第1091026870函復本會在案︰
主旨:有關貴會關心「制定台南市設置地面型太陽能光電設施審查自治條例」辦理進度,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會109年7月15日南議法規字第1090005866號函及109年8月20日南議資文字第1090007455號函辦理。
二、查貴會109年7月15日南議法規字第1090005866號函說明一(一),本案保留,俟中央完成太陽光電環境與社會檢核機制後再繼續審議,先予敘明。
三、經查中央規劃之「環社檢核機制」經經濟部能源局邀集專家學者及有關單位召開多次協調會,已有初步共識,先專區示範再全面推動,示範階段以漁(農)電共生專區劃設且尚未送地方政府審查之新設案件為示範對象;全面推動階段示範後全面滾動式討論,導入政府劃設25公頃以上農、漁電專區或需辦理土地分區變更者,全面實施環社檢核。
四、目前中央規劃漁電共生之「環社檢核機制」草案摘要如下(如附):
(一)目的:為穩健務實達成2025年太陽光電推動20GW目標,地面型光電將以漁電共生等土地多元複合利用為主軸。漁電共生屬低密度開發,然為確保與社會及環境共存共榮,排除爭議區位並減輕地方政府審核負擔,透過漁電共生專區納入「太陽光電環境與社會檢核機制」,以確認未來太陽光電建置可能影響程度,預為提出因應對策;並於開發場域前,與利害關係人充分溝通,弭平各界疑慮,藉以加速推動並有效率建置,進而提升整體光電產業發展,共同達成能源轉型目標。
(二)策略:
1、確保漁業生產、漁民權益及環境共榮。
2、簡化專區審查程序,環社檢核結合電業籌設加速審查推動。
3、中央與地方組成工作小組,協助專區檢核並共同宣導。
(三)流程:
1、第一階段:民眾溝通及專區檢核
2、第二階段:漁電專區提案及審查
3、第三階段:專案環社檢核
4、第四階段:電業籌設暨環社檢核審查
(四)環社檢核自評表項目:包括「民眾參與和資訊公開」、「環境衝擊檢核」、「社會影響檢核」等三項目。
五、未來市府將配合中央訂定之「環社檢核機制」執行光電案場開發相關事宜,俾利減少對環境、社會及生態之衝擊。
議會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