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屆次別 |
議案-第2屆第6次 |
大會類別 |
定期會 |
審查會別 |
建設 | 案號 |
20 |
提案類別 |
議員提案 |
來文日期 | |
來文字號 | |
提案單位/人 |
唐碧娥 |
連署人 |
劉正昌、王峻潭、林志展、李文正 |
主旨 |
建請環保局修正臺南市環境清潔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九條、第十六條,規範資源回收業者之責任,維護台南市的市容觀瞻。 |
說明 |
建請環保局修正臺南市環境清潔自治條例,加強管理回收廢棄物回收站,並規範資源回收業者的責任、罰則,以維護本市的環境清潔、市容觀瞻,保障市民的環境品質。 |
辦法 |
如案由。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7/11/29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發文日期 | 2017/12/6 |
發文字號 | 南議建設字第1060008645號 |
辦理情形 |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7.01.30府環廢字第1070062117號函復: 一、復貴會106年12月6日南議建設字第1060008645號函。 二、為加強管理未達一定規模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站,規範資源回收業者之責任,本府環境保護局已擬具「臺南市環境清潔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九條之一」修正草案,並業於107年1月9日邀集回收業者及公會召開修正草案研商暨公聽會完畢,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修正條例事宜。 |
議會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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