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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屆次別 議案-第2屆第6次 大會類別 定期會
審查會別 建設案號 20
提案類別 議員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唐碧娥
連署人 劉正昌、王峻潭、林志展、李文正
主旨 建請環保局修正臺南市環境清潔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九條、第十六條,規範資源回收業者之責任,維護台南市的市容觀瞻。
說明 建請環保局修正臺南市環境清潔自治條例,加強管理回收廢棄物回收站,並規範資源回收業者的責任、罰則,以維護本市的環境清潔、市容觀瞻,保障市民的環境品質。
辦法 如案由。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大會決議日期2017/11/29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發文日期2017/12/6
發文字號南議建設字第1060008645號
辦理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7.01.30府環廢字第1070062117號函復:
一、復貴會106年12月6日南議建設字第1060008645號函。
二、為加強管理未達一定規模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站,規範資源回收業者之責任,本府環境保護局已擬具「臺南市環境清潔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九條之一」修正草案,並業於107年1月9日邀集回收業者及公會召開修正草案研商暨公聽會完畢,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修正條例事宜。
議會附件一